业主维权拒交物业费输官司

2017-09-20 10:15:44      点击:

业主李某因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李某支付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拖欠的物业费3543.68元。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认为李某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不属于合理抗辩,判定李某依法支付拖欠的物业费3543.68元。
李某是衡阳市雁峰区某小区5号楼3单元302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10.74平方米。2012年8月起,衡阳某物业公司开始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与李某签订了为期四年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1元向李某收取。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和李某都依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但从2013年5月起,李某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李某拒不交纳,遂诉至雁峰区法院,请求判决李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3543.68元 。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衡阳某物业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所签订的,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条款明确、内容清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对签约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自觉履行。被告李某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应受上述合同的约束,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物业费3543.68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物业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物业公司未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其可以选择通过合法途径主张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被告以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显然不属合理选择,被告可就其相关抗辩理由另行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法官温馨提示:作为业主,如遇到物业收费分歧应通过业主委员会等合法途径反映,不宜采取拒缴物业费的方式解决问题,此举不仅会严重影响小区内物业服务运行的稳定性,也将侵犯已缴费业主的整体利益。作为物业公司,今后应多与业主沟通,听取业主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员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为小区的和谐建设作出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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