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桃江县物业管理协会(简称桃江物协)英文译名为:TAOJIANG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T.J.P.M.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桃江县物业管理协会是由桃江县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其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协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党中央关于“发挥社团组织、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业的作用”的要求,积极为会员开展服务活动,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桃江县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企业,沟通协调,规范自律,促进发展。

第四条  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会主管部门,本会接受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桃江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桃江县金峪庄园7号商务楼3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本行业的方针、政策,在政府和企业

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制订本行业的职业规范、自律准则和管理标准,向政府反映本行业的建议和诉求。

(二)收集、传播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组织会员对行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探讨,推动互相学习、交流提高;组织国内外研讨会,促进学术和技术交流,举办业务培训,协助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人员,提高企业素质。

(四)推动行业内外横向联合,加强与各省、市、县物业管理界的合作,为本行业开拓市场服务。

(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对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六)开展各种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为会员企业的管理提供多种服务,创办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

凡在本县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及相关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桃江物协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

热心物业管理工作,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桃江物协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审议,会长签字批准;

(三) 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及行规行约;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为协会的刊物提供稿件。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的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桃江物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单位会员的代表一般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担任。会员大会至少每二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协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 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通过会长提名的秘书长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协会顾问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决定会费标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协会工作,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男性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女性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支出

(一)办公、接待、会议及组织各项活动费用;

(二)编印书刊、信息资料、课题调研等费用;

(三)上交会费;

(一) 购置设备及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劳动福利等开支;

(二)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费用;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经费支出及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做出决定并提出修改意见,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按国家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9月15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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