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物业用房依据

2017-03-04 15:07:51      点击:

《益阳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向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时,须提供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前期物业管理查验表。
建设单位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前期物业管理查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3‰-5‰的标准配备物业管理用房,因项目建筑面积较小按标准配备物业管理用房不足50m2的,按50m2配备物业管理用房。规划部门审查商品房开发项目时,应在规划设计总平面图中,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二)新建物业的供水、供电设计须满足“一户一表,直抄到户”要求,共用设施设备及绿化、消防的供水、供电、供气做到分类分表计量。未满足“一户一表,直抄到户”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整改,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提交物业管理用房设置的房号、面积等相关资料,并作好物业管理用房的通水、通电、墙面粉刷、门窗安装等工作。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全体业主,不计入公摊面积。物业管理用房由房地产登记机构记载在业主委员会名下,但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得变更、转移和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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