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物业管理协会会员自律规约

2017-03-02 08:50:15      点击:

桃江县物业管理协会会员自律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桃江县物业管理协会是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的行业社团组织,是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规范物业管理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桃江县物业管理服务行业自律机制,维护物业管理行业内部的正当利益,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纪行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经营行为,促进桃江县物业管理服务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益阳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桃江县物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物业管理实际情况,经过半数会员单位提议,制定本规约。

第三条  本规约由桃江县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广泛协商讨论制定的,是全体会员单位共同遵守的物业管理服务经营活动行为准则和自我约束规则。

第四条  本规约适用于在桃江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物业管理协会会员。

第五条  本规约的宗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探索创新为动力,以完善功能为重点,以自律管理为基础,以强化监管为保障,围绕服务企业,规范行业行为,使我市物业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六条  桃江县物业管理协会会员自律规约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律互利。

第七条  桃江县物业管理协会是本规约的执行和监督机构,协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规约。

第八条  本规约是全体会员单位所约定且必须履行和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桃江县物业管理协会吸收企业入会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本规约是会员单位自律的基本准则,各会员单位应把本规约作为本单位在所有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协议)时的基础和支持性文件。

第二章  自律准则

第十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行业规约。自觉遵守市场经济规则;自觉服从政府主管部门、专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依法经营,规范服务。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未经依法选聘而擅自进驻物业服务项目的;

     (二)因本企业原因合同期未满而擅自撤出物业服务项目的;

    (三)合同期已满又不继续合作,且依据法律规定程序已解聘,拒不撤出物业项目的;

     (四)以低价(本条低价所指低于政府指导价的80%的,执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低于县物业协会适时公布的人工成本价的)、暗箱操作、诋毁对方等方式获取物业项目的;

     (五)前物业公司纠纷未解决,其他物业公司进驻的;

     (六)存在其他扰乱物业服务市场行为的。

第十二条 信守合同,恪守承诺,忠于职责,履行义务。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的要求,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自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守业主信息秘密;不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业主的个人利益;不利用技术优势或其他优势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费,不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做好价格公示。

第十五条 按政府规定使用维修资金,做到操作规范,计划严密,账目清晰,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 不从事委托人(业主/使用人)没有委托、没有约定或各方职责不明确的行为和活动。

第十七条 桃江县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项目经理从业诚信档案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单位,项目经理因个人违法、违规被会员单位开除的,会员单位应及时将信息上报协会,由协会向各会员单位进行通报。对于被通报的项目经理,其他会员单位一年内不得录用。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坚持以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为荣,提倡互帮互学,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倡导公益事业行为。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之间不得恶意诋毁对方,不得任意贬低会员单位和会员单位内从业人员的业绩。

第二十条 允许物业服务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框架下合理的竞争。杜绝压级压价、无原则的承诺等不正当手段的恶意竞争。对缺乏社会责任、削弱行业整体形象、贬低他人的企业和个人,且情节严重造成恶果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协会可以在行业内对其采取警告、通报、曝光、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的终止条款。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协议)约定履行移交义务。

第三章 行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不断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并持续引进人才,积极参与行业公益活动,不断开拓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高能源管理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倡导绿色物业管理,实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节约服务成本,并努力拓展多种经营服务项目,不断提高企业综合实力。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不断加强内外交流与合作,吸取物业服务先进经验,加强物业服务品牌建设,打造物业服务优质品牌。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加强团结与协作,坚持公平竞争,诚信互助。

第二十八条  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树立崇高的职业荣誉感和强烈的职业责任感。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同时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真诚为业主提供贴心周到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注重仪容仪表、礼貌待人,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及行业形象。

第四章 规约的约束

第三十条 桃江县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对本规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定期宣传物业管理行业的法规政策,传递行业内自律信息。树立先进典型,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一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了争议,争议各方应本着求大同存小异,互谅互让的原则,请求本规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以协商的方式解决,自觉维护行业内部团结和整体形象。

第三十二条 会员单位存在违法经营、违规竞争、损害行业整体形象、侵占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其他会员单位有权向桃江县物业管理协会进行投诉,检举和揭发该单位。桃江县物业管理协会接受投诉后应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进行受理、调查、甄别,并将调查结果向会员单位公布通报。

第三十三条 模范而忠实履行本规约的单位,桃江县物业管理协会将以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并予以通报表扬,授予相关荣誉。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约、损害本行业声誉、破坏行业规约基本精神的会员单位,桃江县物业管理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在行业内通报;责成书面检查;经济处罚;自愿接受因违反本规约罚款5000-10000元的处罚;

2、在桃江县房地产网,桃江县物业协会网公示公告,或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公开曝光;

3、记入企业管理信用档案,一年内限制其参与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

4、担任协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单位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以罢免相应的协会职务;

5、建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约会员单位做如下处罚:取消参评各类荣誉活动,撤销涉及物业服务活动的荣誉称号,记不良行为记录,降低或注销资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约经桃江县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表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规约有效期内,经桃江县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会或者其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同意,可以对本规约进行修改。

第三十七条 凡会员单位都必须接受本规约的自律规则,签署本规约;会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规约,会员单位退出本规约,会员资格自动取消;桃江县物业管理协会将定期公布加入或退出规约单位的名单。

第三十八条 本规约的会员单位可以在本规约范畴内,根据所管理的物业对象的不同发起制定各个物业类型的自律规约、实施细则,经桃江县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同意后,作为本规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约由桃江县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负责施行。

第四十条  本规约解释权及修订权属桃江县物业管理协会。

第四十一条 本规约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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